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2026年10月10日 星期六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架构协会领导秘书处专委会规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中心
协会动态党建工作招投标动态政府采购动态清廉建设项目信息
政策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学习园地
政策解读理论探讨实务问答
协会活动
协会活动线下培训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会员中心
在线入会诚信创优会员风采在线投稿会员名录供求平台
在线培训

工程设备采购未进行招标 补办虚假招标手续遭查处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3-12-09

基本案情
某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采购一批工程设备,因时间比较紧急,项目业主未经招标便直接与之前合作过的A厂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格为385万元人民币。后考虑到该批设备采购金额较大,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项目业主于是决定补办招标投标手续。于是,项目业主在招标代理公司的配合下,由A厂家自行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合“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A厂家以综合评分最高而获得“中标”资格。双方根据“中标结果”重新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格仍然为385万元。
后来在工程竣工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设备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招投标和签约日期,最终,项目业主虚假招标的行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招标投标工作尚未进行,“中标人”便已经开始供货,属于典型的“明招暗定”或者说是虚假招标。实践中,部分招标人往往会以工期紧张等为借口,未通过招标投标手续即选定熟悉的单位先期开展工作。由于担心规避招标受到查处,他们往往又自作聪明地补办虚假的招标投标手续,认为只要招标程序走过了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会“相安无事”。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案中的项目业主虽然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但此次招标仍然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还将给予处分。

律师提示
对于建设工期比较紧张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着手准备有关招标投标工作,避免出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时间原因来不及组织招标,更不能通过事后补办招标手续的方式搞虚假招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郝 利 [作者单位: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Tel:0571-81060871
Email:zjtba@sina.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2楼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小程序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公众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版权所有ZheJia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 协会易 技术支持浙ICP备12039346号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08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