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等自愿结成的招标投标专业性、地方性组织,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黄龙国际商务中心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研究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制度。建立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库;
(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七)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须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高等院校、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并经会长审批同意,获得预备会员资格;预备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正式会员资格;预备会员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其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协会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其他会员大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通讯形式、视频会议、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协会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协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经组织批准可以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预备会员;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一名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