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招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宗旨,着眼于新形势下建设科学型、创新型、服务型社会组织,汇聚行业专业资源,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领域专家学者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决策咨询、人才培养、政策宣贯、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畴,促进我省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也简称“协会”)决定组建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委”)是由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设立的支持协会改革创新、理论研究的内部非常设咨询机构,并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立足于协会全面建设,坚持改革创新,着重在招投标现代化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人才培养、评估评价和宣贯推广等五个方面,为协会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招标投标领域从事相关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中介服务、技术支持、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客观、公正、公平、诚信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热爱招标采购事业,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钻研精神和创新精神;
(四)原则上应具备招标采购领域8年以上从业经历,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咨询、调研、评审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六)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功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候选委员由协会邀请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
(二)协会组织对候选委员进行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协会将向委员颁发聘书,并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原则上委员的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即五年。聘任期期满后,经协会审核批准可以续聘。对两年内未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且未对相关工作提出任何意见建议的委员,协会将不再续聘。
(四)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增补委员。委员在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有权解除与该委员的聘任关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兼任;执行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招投标课题研究,为招投标统一大市场资源配置改革、治理水平提高提供理论探索依据。承接来自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与行业企业的委托调研课题与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相关行业、企业及会员单位关于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疑难问题等咨询服务,为解决行业纠纷和探索调解、仲裁等新机制、新问题提供建议意见;
(三)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协助协会开展相应的具有实操性的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和专题讲座等活动,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培养招标采购领域专业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供理论课程;
(四)创新开展评估活动,对协会自身制度建设、组织活动以及协会推出的关于招标采购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评比活动以及维护会员单位利益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估。接受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评估事项,开拓评估市场;
(五)根据招标采购领域改革推进和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进行政策宣贯;结合省内外行业成功经验,研究探索行业发展动态和改革创新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结合本行业、本区域特点加以推广;
(六)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执行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授权后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业小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研究、论证等。必要时可采取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向专家委员会委员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委员数据库,记录委员参加由协会组织的主要工作或活动、完成情况和主要成果等;
(四)对工作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协会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规的委员将进行清退处理;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微信公众号等协会媒体的审稿工作;在达到刊发标准的前提下,本人文章或推荐的文章具有优先发表权;
(二)由协会组织,参与并完成课题研究、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任务,相关研究成果归协会所有,但委员享有署名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或工作时,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具体根据协会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以及进行境内外相关学习考察等活动,因此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可由协会承担。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工作任务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工作任务,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守则的规定,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意见建议,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报告和结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稿件,协助专业稿件评审,推荐优秀研究人员及作者队伍等;
(二)严格遵守保密声明,不得随意泄露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应做好涉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三)参与工作前主动向专家委员会公开与所涉咨询评估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机构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四)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引用未经通过的咨询的论述,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咨询和科研项目成果。
(五)培训授课认真负责,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自尊自重、为人师表,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开展咨询或研究任务获得的收入;
(三)接受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