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023年3月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我省招标投标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省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7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5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元;
(六)具有多重身份的单位会员:按级别最高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各级行政机关会员单位,原则上可以免交会费。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的会费, 逾期未缴纳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缓交原因及补交具体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全额缴纳会费;每年7月1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减半缴纳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以后每年年审时一次缴清,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3月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