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网上询价的探索与实践
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胡荣形 崔小龙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制定了《仙居县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网上询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网上询价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提交电子报价单,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网上询价采购自7月份正式启动,迄今已完成3个项目采购,合计采购预算107600元,成交价91780元,资金节约率14.7%,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初始目的,为进一步探索网上询价采购积累了经验。
一、网上采购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确定网上询价采购适用的范围及限额标准。规定单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的通用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商用软件等货物,以及其他适合网上询价采购的货物。
二是规定网上询价供应商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必须是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经采购中心审查通过的询价供应商,向中心缴纳1万元保证金,同时办理电子密钥,成为询价供应商。
三是规范网上询价采购的程序:1、网上发布采购公告;2、网上报价;3、现场开标;4、预成交结果公示;5、异议或投诉处理。
有效询价供应商只有二家时,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意见,可继续开标。有效询价供应商只有一家时,该次采购失败,重新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或改用其他方式采购。同一项目实行第二次网上询价采购时,若有效询价供应商只有一家,采购中心可根据采购人意见并经监管人员同意,可继续开标。
二、网上询价采购工作的优点
从3个网上询价采购项目试运行情况来看,初步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明显增多。由于供应商准入门槛低,信息公开覆盖率大,扩大了供应商的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供应商和异地供应商有机会在网上公开参与报价。
2、保证了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最低。政府采购网上询价保证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标准化产品价格最低,从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了标准化产品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3、网上询价使采购更加方便快捷。由于使用了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询价采购更加公开和透明。供应商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足不出户就可参加报价,大大节省供应商工作成本;采购人可以很方便地知道供应商的报价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减少采购组织开标、评标的工作量,不需要成立询价小组,免去了评标专家工作经费。缩短采购周期,完成一个询价项目所需时间,从11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每个项目减少7个工作日。
三、网上询价采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实际工作中发现,网上询价采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供应商之间压价竞争,高报低配。现行的网上询价实际上是经营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当价格竞争到供应商没有利润或很少利润时,供应商就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条”,以次充好,或降低原配置,高报低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致使许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产品提出质疑,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形象。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串通,中标后改变需求,不按合同验收。有的采购人在购买办公用品时已预先在市场上询价,与某些供应商有过接触,暗中有某些约定,使采购人所提需求和供应商所报价格不一致,低价中标后采购人不按合同验收。
3、采购的产品供货不及时,售后服务不佳。按照采购中心的时限要求,标准产品供货期最短为3天,最长为7天,但实际上很多供应商不能及时供货,其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政府采购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大,现货库存很少,需要向别处询价后再来网上报价,中标后再订货,订不上货再到处炒货,因此延误供货期,二是有的供应商预测到产品价格可能下调,故意拖延供货时间,等待市场价格下调后再订货,以此赚取时间延后带来的差价。
4、网上询价供应商有弃标现象。有的供应商借口“报错价了”或“看错需求了”而弃标现象时有发生。但实际真正的弃标原因有:一是故意弃标,先低价中标,然后再谈改变需求,采购人不同意更改需求时就弃标;二是先报后进货。有些供应商先报价中标,然后再去组织货源,如组织不到就提出各种理由弃标;三是采购人需求不清,供应商因误解而报低价,中标后与采购人交货时才知道做不下来而提出弃标。无论那种原因弃标,都将严重干扰网上询价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完善网上询价的措施与对策
1、加强对网上询价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发现供应商违规操作,坚决处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处罚办法,尤其是要对弃标现象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诚信情况,把不诚信违规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及有关媒体上曝光;对参与政府采购一直诚实守信、所提供的产品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在网上给予表扬,做到奖罚分明,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
3、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要当事人,采购人需求是否科学、实际和合理直接关系到该项目的采购效率和采购结果,有的项目之所以采购周期长,采购结果差,和最初的采购需求不合理、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有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一是加强培训和教育,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采购人奖惩实施细则,对支持、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和诚实守信的采购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政府采购工作不配合或设置各种障碍的采购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对严重违纪的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加强对履约验收的把关。中标后对供应商的货物进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询价采购结果的检验。过去往往只重视招标,不重视履约验收,而且验收都是由采购人单独完成,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不参与验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出验收细则,加强对履约验收的把关与管理。
来源:《浙江省招标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