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摘要】 《招投标法》是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一部规范和指导法律文献,它是为了指导规范招投标法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调整建筑方面人们招投标活动法律的规范文献。
在当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已经越来越被我国建筑行业所青睐,而且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招标投标已成为一项事业,不断地被发展和完善,随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也日趋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保证的关健。
一、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制度为推动建设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良性竞争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法律支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前,虽然国家有关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加之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的条块分割,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程序不规范、虚假招标、“人情标”、地方保护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招投标事业发展。《招标投标法》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基本运行程序和各方主体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招标投标活动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为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它不但能够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充分竞争和优化要素组合,既保证了建设项目质量,又提高了经济效益。
3、为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有效遏制提供了法律武器。建设工程是滋生腐败的高危领域。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隐瞒招标信息、不向投标人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的做法、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应强烈。《招标投标法》从公开招标及中标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明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把建设工程交易置于阳光之下,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4、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申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标投标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中好标,也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多年招投标竞争,磨练了一大批建筑业企业,培养锻炼了一大批优秀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人才,各类建筑业企业为适应招投标竞争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使了企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模式转变,招投标竞争机制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然而,由于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有许多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的存在。致使正常的招标投标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使一些人对招标投标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或失去了信心。
我们应该看到它积极的一面。问题的症结还是要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并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招标投标真正起到它应有作用,是开发商、承包商及国家真正受益。
5、完善对招投标的管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的发展
由于招标投标具有的竞争择优属性,使其被政府用来作为配置市场资源的手段;由于招标投标成交方式的规范性与有组织性,使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招标投标运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操作透明性,使其在政府采购、监督公共投资支出中被普遍采用。随着招标投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许多政府部门一方面尝试把招投标作为规范市场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招标投标这一日益普遍的市场经济行为的管理力度。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招投标法》在经济建设中作用和意义
①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是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通过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 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
②有利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是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可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较为原则的程序,如资格审查、评标等予以具体规定;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并且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③有利于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进一步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的需要。 对应于《招标投标法》,《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针对有的地方建立了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招投标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了政策空间,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市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了相应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体制。
④有利于引导招标投标行业的诚信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是满足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条例》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旨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因此,我对《招投标法》的颁布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程建设成果。引入招投标制度后,项目法人的质量意识、成果意识将进一步提高。准备竞标的项目法人将认真开展审前调查,精心准备质量较高的竞标方案,最终通过招投标选出优秀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投标人中标后还可借鉴其他方案,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方案。另外,由于在竞标方案中,对工程质量、工程成果等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中标者在建设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成果的最大化。
(2)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选出更优秀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我们传统的做法是通过行政手段指令式的安排某某人,这样不能保证安排的项目就是最愿意担当且能够担当的人选。而通过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理论上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出项目法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招标办法,由于不看职务、不看资历,就看谁的实施方案思路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可操作性更强,可以为年轻有想法的人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让他们能够脱颖而出。
(3)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投标,往往使工程成本显著降低,而这种成本降低,主要是靠施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来获得的;至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由于有合同文件的约束,业主和监理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并不因成本的降低而受影响。
(4)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提高项目法人工作积极性。实行招投标制度,理论上可以解决“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机制难题,充分调动人员特别是项目法人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不断自我加压、自我充电,增强责任感,增强质量意识、成果意识、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如果是团体投标,还可以增强他们的团队意识,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5)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实现项目法人的目标。在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中,项目法人处于主导地位,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都是由它聘请的咨询设计单位拟订,最后由它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建设时间和质量标准,都明确写人上述文件。承包人通过竞争中标后,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要求,从而使工程项目快、好、省地建成,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
(6)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工作创新和发展。实行招投标制度后,参与竞标的项目法人们为了中标,就必须在思路、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长期如此,竞争的氛围就越来越浓,创新的活力也就源源不断,以此促进工程建设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7)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自己。采用招标投标制后,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加人了竞争行列。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并求得发展,他将要不断地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重视经济效益。通过这些努力,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在工程建设中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 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使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在实行招标投标制过程中,工程项目家经济合同法的指导和约束。工程建设中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经济合同法办事,减少了许多扯皮和纠纷。
结论
由上所述,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颁布以来,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招投标竞争择优方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招投标市场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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