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的探究和思考
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笔者反复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下文简称《释义》)第122页关于此问题的相关内容,并上网搜索。网上的文章举的例子不外乎是《释义》里讲到的品牌的例子,要不就是财政部指导9号案例中的这些“官方”反面案例,甚至于分析也是大段引用《释义》的句子。至于正确的操作又是怎样的呢?文章里却鲜少提及。笔者试着抛砖引玉,以此向各位同行请教。
一、对于财政部指导9号案例的探究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一)提出问题
这个案例本身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评分因素总体设计极其不合理。一般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分因素一般分为价格、技术、商务和服务几方面。这个案例中的室内仓库和室外仓库两项总分值就达到了85分,这样一来其它评分因素占据的分值很少,甚至于没有了。其次,区间的分值过大。区间的分数达到5分10分有的甚至达到15分20分,在这么大的区间内自由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权如此巨大,项目怎能没有后患?还有就是财政部指出的 “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二)修改思路
笔者试着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个要求谈谈修改思路:
首先把此评分因素细化成以下几个方面:(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此处只做参考)1.仓库配套的室外仓储场地的面积;2.仓库的交通便利情况;3.监控摄像相关情况;4.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的相关情况;5. 消防设施相关情况;6.其它管理用房相关情况。
其次,根据采购人对评审因素的关切程度设置所占的比重或者权重。(因不知项目具体情况,在这里仍旧以总分40分展开讨论。)室外仓储场地的面积应该是采购人最为关注的,设置为12分,其次是仓库的地理位置、监控摄像、物理隔离的相关情况,这三项分别设置为6分,消防设施和其它管理用房分别设置为5分。
其中仓储场地的面积和仓库与采购单位的距离等笔者拟出了具体数字,评委一一对应打分即可,不足之处是列出的具体数字不合理的话,可能会招致质疑。不过质疑并不可怕,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即可。对于摄像头数量、其它管理用房的面积等采用对投标人进行排名的做法。对于消防设施的总体质量、管理用房的设施情况虽然也是排名,但是考虑到这些评审因素可能比单一的数量和面积要复杂,可能会出现评委对于具体的排名有分歧的情况,故设置了2个名次为同一个分数,且区间只有半分之差,评委的分数不至于相差太大。
(三)具体修改
对以上各项进行细化,并赋予对应的分值。
1.室外仓储场地的面积(12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室外仓储场地的面积打分。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不得分。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不含)得5分,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不含)得6分,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不含)得7分,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不含)得8分,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不含)得9分,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9000平方米(不含)得10分,面积在9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含)得11分,10000平方米及以上得12分。
2.仓库的交通便利情况(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打分。(1)仓库与采购单位的距离:5公里以内(含)得4分,5公里至8公里(含)得3分,8公里以上不得分。(2)仓库位于四级公路及以上级别公路5公里以内得2分,其余不得分。
3.监控摄像相关情况(6分):(1)摄像头数量排名。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不得分。(2)监控的清晰度。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摄像头技术参数情况排名。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不得分。
4.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的相关情况(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文字描述和图片资料等评委排名。前二名得6分,第三至第四名5分,第五至第六名4分,第七名得3分,第八名及以后得2分,无围墙不得分。
5.消防设施相关情况(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文字描述和图片资料等评委排名。(1)消防设施的数量,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不得分。(2)消防设施的总体质量。前二名得2分,第三至第四名1.5分,第五至第六名1分,第七名及以后得0.5分,无消防设施不得分。
6.其它管理用房(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文字描述和图片资料评委排名。(1)其它管理用房的面积,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不得分。(2)管理用房的设施情况。前二名得2分,第三至第四名1.5分,第五至第六名1分,第七名及以后得0.5分,无管理用房不得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的思考。
《释义》122页所指的第一层意思: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那么品牌可以量化吗?如果可以量化,怎么量化呢?分成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什么样的品牌是国际知名品牌,有依据吗?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没有确实的依据,没有确实的依据就没有评判的标准。所以品牌无法量化,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释义》122页所指的第二层意思: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均量化到5-8分、3-4分、1-2分的区间,那么什么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可以得5分,什么样的得6分……评审因素没有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就算有一份确实的依据比如有一份公认的文件上表明哪些是国际知名品牌,但是具体到5-8分这个区间,又是怎么认定呢?必须把这个区间的分值进行细化和量化,标明哪些情况得5分,哪些情况得6分,哪些情况得7分,哪些情况得8分。这就是笔者理解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评审因素要进行细化和量化且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名采购从业者,在工作中加强和采购人的沟通,准确把握项目采购需求,本着高质量制作项目的初心来做好评标标准制定和评分因素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