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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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职人员参与评标活动的风险与建议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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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3-01

在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现很多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赫然在列,领取专家费作为劳务报酬的现象普遍存在。

通过平时与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交流,发现很多人观念里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或者项目其他阶段的论证、会审中,专家们贡献知识经验、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是按劳分配所得,收取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家费”“评标费”等劳务报酬作为个人所得,合情合理。事实上,受利益驱动,不少公职人员热衷于参加各类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对此,审计、纪检部门存在不同意见。2016年湖南郴州建招办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领取中介机构、建筑业企业或业主发放的评审费;2018年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市政办(现为城建办)6名工作人员作为业主代表违规收受招标代理公司发放的评标费;2019年江西鹰潭市纪委监委通报了18名公职人员在招投标环节违规收取评审费、咨询费等问题……近年来,关于公职人员参与评标活动的讨论时而有之。就此问题,基于本人多年来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一些认识和理解作一浅析。

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所以,公职人员不能兼职作为专家领取报酬。关于评标专家属于兼职,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误解。所谓兼职,“兼”的是一项职业或者职务,而专家参加项目评标,仅是一项发挥其专业力量的临时性活动。专家在评标委员会建立时聚,评审结束后散,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兼职工作。

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明令禁止公职人员作为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国家、省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也未限制公职人员获得评标专家资格,但不代表公职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就可以毫无规范、任意作为。公职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领取评标费作为劳务报酬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非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非本系统项目的评标行为。在保证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不影响公平公正、不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完成评标专家职责并领取劳务报酬,这种情况显然不存在问题。

第二种是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非本系统项目的评标行为,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公职人员参加项目评标一般都利用工作时间。目前,评标专家基本都是省库专家系统随机抽取产生,专家会在收到系统语音或短信后确认是否参加,即公职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评审。然而,据了解,存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参加评标并未依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报批个人行程,其获得的劳务报酬也未如实上报单位,甚至未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公职人员身份特殊、服务群体大众,而参加评标工作少则需要两三个小时,多则十小时以上,这些公职人员在外出评标前,是否如实向自己的上级领导、所在单位告知个人去向,是否处理好个人不在岗期间工作安排,是否按公职人员考勤制度提交请假申请,是否如实上报评标活动结束后获得的劳务报酬数额,这些问题都是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的重点。

第三种是参加本单位、本系统项目的评标行为,即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个人认为这是履职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公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职责,不得再领取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也就是说,不论是招投标还是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身份不属于评标专家。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中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清晰界定,招标(采购)人代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属于“评标专家”,不应该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是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本职工作,其每个月领取的工资就包含其参与评标活动的报酬。

基于以上分析,个人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公职人员参加相关评标工作的程序、纪律要求,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各类评标工作和领取专家费。

二是落实纪律制度要求,将公职人员参加有偿评标工作情况纳入纪检、效能、审计等监督。

三是加强公职人员岗位责任意识教育,重视工作绩效的考核管理。

四是规范评标专家报酬费用发放途径,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明确支付评审费用时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等方式。

五是建立公职人员专家库模式,借鉴公职律师的操作模式,把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的资深专家、精英选出来、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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