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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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领域几个典型问题探讨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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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6-27

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的不同,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大类,政府采购根据项目类别和限额标准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大类,分散采购又分为自行采购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法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着集中采购项目的交易全过程操作。由于各种原因,采购项目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突出问题,困扰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

 1、采购领域典型问题及原因分析

 1.采购需求不够重视

作为一个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是整个项目的核心要求,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提供方,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详尽、公正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实践中很多采购人直接委托由熟悉的或者带倾向性供应商代为起草采购需求,自己不做深入研究,经常造成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质疑、投诉等。例如建德市某医院医疗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5家潜在供应商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提出质疑,认为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专家针对质疑内容,结合项目实际,更改了部分技术参数后才顺利完成开标。

2.评标专家通病难治

采购类评标专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数量较少。采购类专家总体数量较少,某些冷门专业的专家更少,导致很多专家成为某领域的常客,或者某些类别专家都难以组成一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还需要到周边县市抽取。有时候评标专家同一天同时要参与几个不同项目的评审,自律性不强的专家为了赚钱甚至进行窜场。二是非政府采购项目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这些项目的评标专家往往从业主(招标代理公司)推荐的名单中通过摇号、抓阄、电话逐一通知的方式确定,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和廉政风险。三是专家综合素质良莠不齐。不同专家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相差较大,有些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不熟悉,容易出现评标错误或效率低下;有些专家廉政意识较弱,甘于被围猎,影响评标质量和公正公平。例如采购项目结果公示中包含了评标专家名单,某些供应商对自己参与领域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搜集,开标前对高频率专家逐个进行联系,试图进行围猎。

3.采购项目监管不全

根据建德市近几年的交易数据可以发现,非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超过了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原因是,某些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将项目主体都转移给了下属国有公司,比如各乡镇政府都成立了各类下属国有公司。采购类项目自上而下有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该类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就是各级财政部门,整个流程相对完整。对国有公司和乡镇、村(社)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实践中财政部门往往不进行监管,导致这些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全程负责采购,没有部门进行监管,采购的监管职能出现盲区,这些项目交易过程中各类质疑、投诉和信访件数量较多,严重影响采购质量和市场环境。

4.采购方式选择困惑

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虽然自上而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两法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某些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经常会为了某个项目是采用工程招投标还是政府采购方式争论不休,最终由于项目招标方式选择的错误,影响项目后期施工许可证、验收等手续的办理。

 5.采购结果不尽人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55条和56条关于“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法”的规定,货物和服务的评标方法中价格分分别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和10%。价格分的计算规则又是以最低价优先法计算。按这样的评标办法,当价格分占总分值超过50%以上时,中标结果大概率就是以价格低的取胜。因此,服务和货物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很多时候成为采购人的痛点,采购结果往往低于预期,常见的有花了钱买不到好的、想花钱最后钱却花不出去、想要的东西却得不到等事与愿违的困惑。整个项目采购过程的程序全部合法,采购人只能尴尬地接受这些结果,甚至很多采购项目还成了社会的焦点和热点话题。

 2、规范采购项目的几点建议

 1.强化责任,把好关口

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的主体,必须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应建立采购内控制度,做到专人专职。采购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将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后就一切放任不管。采购需求的编制是采购人的核心要素,应充分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充分调研,把握核心要素。不管是货物还是服务采购,哪怕是采购同一件商品,每个采购人的侧重点都不同,采购人必须先充分了解采购标的物的详细技术参数、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信息。二是层层递进,精细评审指标。采购人根据前期调查情况,首先,要将本次采购价格、技术等分值的权重做好分配,直接体现采购人的侧重点。其次,将自身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其它需求尽量转为各项评审指标,让每一分都有价值体现。三是巧借外力,优化采购文件。如果遇到采购金额较大且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身难以把握的采购需求,可以组织业内专家评审、招标文件预公示、采购需求预公开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防止采购需求脱离市场实际问题,实现采购项目公平公正,物有所值。

2.多措并举,严管专家

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规范使用和日常管理,需要从多方面解决此问题。一是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建立除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市级国有企业之外的非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或共享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实现非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统一化、标准化。二是加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开发,扩大远程异地评标的共享覆盖面,打破区域壁垒,不仅间接扩大专家数量,还可以打破“熟人圈子”,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串围标。三是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提高专家综合能力。制定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由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评标专家实行 “一标一评”,并将情况汇总报给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专家库动态管理。

 3.补齐短板,全面监管

为了更好地规范采购项目全过程,解决非政府采购项目监管短板,首先,从制度层面考虑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利用修法的契机,修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的定义,扩大现有的三类采购主体,根据资金性质划分,无论是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或民营资金,只要达到一定的限额标准,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针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盲区,各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各类采购项目的监管主体,实现采购项目流程和主体合法合规和完整,推进采购项目交易更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高质量发展。

 4.吃透文件,准确判断

如何准确判断一个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还是实行工程招标,只要认真吃透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可以准确把握,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设置的界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列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3条也有类似规定。《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综上,简单概况可以理解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投标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二是根据资金来源和建设单位性质判断。政府采购法适用的项目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是政府采购项目。其它情形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业主性质,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规定逐个条件进行判断。

 5.细化评审,结果导向

 采购结果的实现不仅是采购人的最终目的,也是整个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和社会效应的体现。为了更好规避那些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采购结果,更加体现公平和择优,提升采购质量和绩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的侧重点,细化每项分值,增强评审指标对采购需求的指向性、针对性,减少评标专家的主观臆断,有助于体现评标结果的公正透明,以高质量的评标办法实现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国家各个层面陆续出台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非政府采购项目逐年增多,采购项目各个环节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是需要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不断总结经验,制定新的措施共同完善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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