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2026年10月10日 星期六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架构协会领导秘书处专委会规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中心
协会动态党建工作招投标动态政府采购动态清廉建设项目信息
政策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学习园地
政策解读理论探讨实务问答
协会活动
协会活动线下培训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会员中心
在线入会诚信创优会员风采在线投稿会员名录供求平台
在线培训

案例分享丨“出局”供应商无异议,另一供应商却为其“打抱不平”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 浏览量:15
  • 发布时间: 2023-08-17

据知情人士介绍,该项目采购预算138万元,共有11家供应商响应投标,资格审查时两家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被判定为无效标,剩余9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其中,A公司报价69万元;B公司报价128万元;C公司报价103万元……。经评审,A公司被认定报价无效,C公司排序第一,B公司排序第二。

因此,B公司认为,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 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评标委员会也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

但是,第一次澄清说明,A公司只提供了简单的承诺函,未提供合理报价说明。第二次澄清说明,A公司也只提供了简单人工支出68 万/年、料支出5000/年、机械费 5000/年,未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明材料证明。最后,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低价”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低价”有备而来,本案例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没有问题。

业内资深人士表示,87号令第六十条并没有为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设置量化标准,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程序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其专业经验作出是否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决定,这既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能力,又赋予了专家面对复杂问题的自由裁量权。

联系我们
Tel:0571-81060871
Email:zjtba@sina.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2楼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小程序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公众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版权所有ZheJia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 协会易 技术支持浙ICP备12039346号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08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