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就“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征求意见
11月19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统一为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财政部国库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司等联合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就“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专门作出解释,参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有关规定作为认定标准。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罚款,即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较大数额罚款”。
由于各地各行业对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罚款金额规定不同,导致“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给政府采购监督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带来了诸多困扰。针对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等问题,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