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政府采购推出十项措施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该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等十项措施,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2.5%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通知》明确了‘降成本’‘预付款’‘快支付’三项具体措施。”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等。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通知》强调,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强调八个“不得”促公平竞争
为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通知》提出八个“不得”。例如要求,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等。
《通知》还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切实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货物和服务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70%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通知》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同时,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此外,《通知》还提出“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等措施。例如,《通知》要求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浙江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门槛和融资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