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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农村电网不得新采购能效低于2级的设备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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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7-20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动构建农村新型能源体系,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等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到2025年,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更加坚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初见成效;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稳步提高,东部地区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分别不低于99.94%、99.9%、3.5千伏安,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不低于99.85%、99.2%、2.3千伏安等。到2035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智能开放的现代化农村电网,农村地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城乡电力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全面承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就地消纳,农村地区电气化水平显著提升,电力自主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有力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在精准升级农村电网,提升农村电网现代化水平方面,《意见》强调,要因地制宜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增强农村电网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升农村电网装备水平,加快老旧电网设备更新,逐步淘汰S9及以下变压器等落后低效设备,原则上不得新采购能效低于节能水平(能效2级)的电力设备。在加强网源规划建设衔接,支撑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要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在推进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助力农村电气化水平提升方面,要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是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和统筹协调,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规范和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加强与同级财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的任务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电网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脱贫地区的倾斜支持,加大对符合国家优先发展方向的农村地区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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