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铁路专用产品须注意哪些事项?国家铁路局出办法
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被抽样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予以通报。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和采购情况、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以外,《办法》规定,应当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 立即停止抽样产品生产;
(二) 查明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
(三)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
《办法》规定,装备技术中心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标准制修订情况拟订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建议,报国家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 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二) 检验依据;
(三) 抽样方案;
(四) 检验条件;
(五)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 检验程序;
(七) 数据处理;
(八) 检验结果判定;
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按程序批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