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建设厅就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公开征求意见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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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11-04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2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吴贲,联系电话:0571-81050924,电子邮箱:370600836@qq.com。
附件: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构化版).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1月3日
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目标
为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评标工作,遏制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能评标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结构化版)》(以下简称《结构化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以及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运行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其他采用智能评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导则为《结构化示范文本》配套业务导则,与《结构化示范文本》规定不一致的,以《结构化示范文本》为准。
三、总体要求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应当准确把握智能评标“数据驱动、系统比对、智能辅助、专家复核”运行模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构化示范文本》及本导则规定。
(二)各方主体应当使用省交易平台官方工具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投标文件编制递交、AI智能辅助评标等全流程业务。
(三)投标人应当提前完成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评价、投标业绩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业绩库)的录入和常态化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智能评标模式下,省交易平台自动抓取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质动态核查证明、项目班子主要人员录入、省外企业入浙备案情况等信息,牵引交易业绩库内业绩用于评审,投标文件不再提交前述信息的其他证明文件。评标时发生信息数据抓取失败、数据失真等异常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完成澄清、核验;因投标人自身信息不全、错误造成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平台技术故障导致抓取失败或不准确的,不直接作为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暂停评标,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开展评标工作。
(五)智能评标系统为辅助评标工具,人工智能输出的提示意见、计算结果和比对说明等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参考,不替代评标委员会法定评标职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确认后方可作为正式评审结论。
四、招标文件编制
(一)项目特征指标填报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准确选择工程项目类型,完整填报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项目特征指标;同一指标存在多个数值的,按本招标标段(包)对应的工程实际规模填报,并填报本招标范围内对应指标最大值,与本项目无关的指标可不填写。招标人对填报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
2.项目特征指标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设置,用于系统自动匹配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
(二)资质与资格自动匹配
1.填报项目特征指标后,省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招标所需投标人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条件。招标人原则上直接采用系统匹配结果,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资格条件。
2.确因系统匹配结果与项目客观规模、工程内容不符需要手动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原因、依据,调整理由随招标文件同步对外公示;仅允许对系统匹配结果做合理修正,调整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质标准,也不得高于与项目规模、内容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3.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不得设置施工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三)业绩条件设置
1.确需设置资格业绩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最多可设置1项,同时设置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指标类型应保持一致。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资信加分业绩最多可设置1项,并可按照项目需求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同加分业绩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资格业绩是否允许作为资信加分业绩。各类业绩应当选用系统内置项目类型与特征指标,不得另外创设。
2.业绩指标应当与招标项目特征指标一一对应,建筑面积、合同金额类业绩指标不得超过本项目对应指标的80%,其余指标不得高于本项目对应指标,单项业绩设置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
3.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时间范围以及判定口径(承接过或完成过),评审业绩仅限交易业绩库已公示入库业绩,未在交易业绩库公示的业绩不得作为项目投标业绩使用。
(四)业绩匹配机制
省交易平台依据招标文件业绩条件筛选生成候选业绩清单供投标人选择,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用,落实业绩“一次录入、重复使用”机制,资格、资信评审以投标人选用的交易业绩库牵引业绩信息为评审依据。
(五)招标文件结构化管理
1.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评标办法评分因素、分值区间、计分档次、加扣分条件等关键条款,严格按照《结构化示范文本》完成结构化设置。
2.示范文本框选项、填空处应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其余固定部分内容不得擅自改动;斜体提示类文字应当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时删除。AI智能辅助评标条款应当标注“☆”标记,评标委员会仅需对AI给出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和资信业绩判定不得分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评审结果出现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结论为准,并同步记录结论确定依据。
(六)信息填报与智能评标要求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填报《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载明岗位人员基础信息、在岗履职承诺等内容,并告知投标人智能评标模式下无需上传证书、业绩、信用等佐证材料。
2.招标文件应当完整载明标中预警处置规则:AI智能评标结论仅属于辅助风险线索,不能直接认定不符合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履行询标澄清程序,经询标仍无法排除风险的,由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依法否决其投标;涉嫌违法的,违法线索移送行政监督部门。
3.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仅需对AI给出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和资信业绩判定不得分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后方能应用。
五、投标文件编制
(一)总体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当使用省交易平台官方投标工具,严格按照《结构化示范文本》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应当符合平台规则,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可实体盖章扫描上传外,其余文件均由牵头人或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完成电子签章。
(二)资格审查资料编制
1.智能评标模式下,投标文件无需上传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省外企业入浙备案证明作为评审材料;系统抓取异常的按平台应急规则处置。
2.省交易平台将自动抓取相关资格审查信息,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账号、投标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部分信息需由投标人自行填写。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完成业绩库信息维护,确保入库信息的真实性。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存在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其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记录为在建项目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的信息,已按规定办理在建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的应当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系统信息的更正,未更正的,将被认定为有在建工程。评标时系统抓取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标记的,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
4.智能评标资格审查自动抓取比对范围为《结构化示范文本》第八章《投标人资格基本情况表》所列评审点,数据源为交易业绩库。比对结果仅作为辅助线索,评标委员会需对AI给出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和资信业绩判定不得分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确认;非评审类信息由投标人手动填报,不属于系统自动抓取范围,系统抓取失败或者数据异常的,按照省交易平台相关规则处置。
(三)业绩资料编制
1.资格业绩、资信加分业绩全部从交易业绩库勾选牵引,《资格业绩汇总表》《加分业绩信息一览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投标人做好已公示入库业绩的选用,不得自行编制。
2.业绩库填报字段应当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填报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实质性影响资格、资信评审结论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不予加分;仅为细微非实质性瑕疵,可通过询标澄清补正。
(四)技术标、商务标编制及投标文件递交
1.技术标严格执行页数约束;技术标暗标项目的技术标不得出现任何投标人身份标识,编制的技术标文件、线下提交的技术文件、陈述答辩、询标答复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各项禁止性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商务标应当按示范文本编制,报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单位、编制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编制业务,一经发现,除否决投标外,将按串通投标移交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
3.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完成加密和解密。
六、信用评价信息应用
(一)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上一旬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发布等级为准(目前尚未上线);联合体投标以牵头人信用为准,跨行业联合体以承担本行业主要工作的单位信用为准,由系统自动牵引,投标人无需另行提交证明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以投标截止时间上一旬住建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用发布数据为准(目前尚未上线),由系统自动牵引,投标人无需另行提交证明材料。
七、数据质量与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责任
招标人应当如实完整填报项目特征指标,合理设置资格、业绩条件,不得设置排他性、过高门槛;对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合法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不免除招标人责任。
(二)投标人责任
投标人对交易业绩库及相关数源系统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全部责任。未及时更新、填报不实,造成无法匹配和评审不利后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勾选业绩前应当核验业绩库指标字段与该业绩在业绩库中所附佐证材料的一致性。
(三)业绩勘误
业绩勘误的,应按照《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要求进入数据源系统修改并公示,除系统自动获取的业绩信息外,其他业绩信息市场主体可自行修改补充。未被投标调用过的业绩,修改内容自提交之后第2日(自修改提交次日起算,不含当日)0时生效并正式入库;已被投标调用过的业绩,若发生修改归入勘误业绩并公示,公示满20日(自修改提交次日起算,不含当日)后可作为生效业绩用于投标。
八、智能评标工作流程
评定分离项目AI智能评标仅覆盖评标环节,定标环节按照招标文件定标办法执行,不属于AI辅助评审范围。
(一)AI智能辅助评标
AI 辅助评标系统( AI-ABES )通过省交易平台提供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资信业绩核定和技术标评审服务。AI智能评标全部输出仅作为辅助线索,不产生否决投标、打分的终局结论。符合性审查是自动抓取比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动态核查证明、信用评价、省外企业备案情况等资格要求;资信业绩核定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信息等资信类评审因素,对比平台数据进行自动核验,并依据既定评分标准完成客观赋分建议;技术标评审是按照预先设定的评审点、采分点对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进行智能解析与初步评估,并提供评审依据。AI辅助评标范围以招标文件所列评审点为准。
(二)专家复核确认
AI辅助评标系统通过“智能评标分析结果”接口,向省交易平台返回符合性审查、资信业绩核定、技术标打分等AI评审结果,标注“合格”“不合格”或“提请人工判断”,并附判定依据与关键信息点,评标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不合格”或“提请人工判断”辅助结果逐项复核,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答复作出评审结论;所有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和资信业绩判定不得分结果,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人工确认。
(三)询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AI比对发现的资格、业绩、报价、预警等疑点问题开展询标,投标人书面澄清答复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四)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法出具评标报告,AI辅助评标全部比对记录作为评标报告附件归档。
九、附则
(一)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构化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