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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就《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 浏览量:48
  • 发布时间: 2026-10-16


近日,省建设厅就《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为集中反映行业诉求,现转发征集各会员单位对《导则》修改意见。请各会员单位结合业务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26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协会。

联系人:李立池,0571-87631772;

电子邮箱:358155726@qq.com。


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探索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智能评标工作,加快推进企业投标工程业绩信息共享应用,便利各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吴贲,联系电话:0571-81050924,电子邮箱:370600836@qq.com。

附件: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8日


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交易业绩库应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企业投标工程业绩信息共享应用,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业绩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

三、交易业绩库是归集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的投标用统一信息库,依托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浙里建”)建设。

四、通过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检测、监测、招标代理、货物采购等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应使用交易业绩库参与投标活动,市场主体需自行维护交易业绩库各项信息。

五、交易业绩库中的企业基本信息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政务数据,市场主体应及时主动做好数源信息的维护,自行保证企业基本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交易业绩库自动获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监管系统”)和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中业绩、资质、人员等已有数据。自动获取的数据在交易业绩库中不能直接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市场主体需自行到数据来源平台(省监管系统或省交易平台)办理。

七、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投标活动需要,通过“浙里办”登录交易业绩库,自行填报除自动获取外的其他数据信息,包括已自动获取但需补充登记的信息、需要增加的企业业绩信息、人员业绩信息等。交易业绩库数据标准全省统一,市场主体按照投标项目类别分类登记。

八、同一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类别业绩信息的,应分别由各市场主体按各自承担工作分别填报。市场主体填报项目业绩时,应当注明工作内容及范围,同时上传合同、成果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资料。市场主体应确保填报业绩与证明资料一致,如不一致,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项目总承包业绩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申报,承包范围为该项目总承包的全部内容;项目分包业绩由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申报,承包范围仅限其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两类业绩信息在库中分别标注、分类管理,互不覆盖。

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业绩,联合体成员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任务分工,分别填报各自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所对应的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所填报的业绩类型及承包范围应当与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内容一致。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承接包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多项服务内容的,应当将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作为一个整体业绩填报,业绩类型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并在承包范围中列明所含各专业服务内容。不得将同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分头填报多项专业业绩。

人员业绩信息参照企业业绩信息相关要求进行填报,并应准确填写所报业绩中担任岗位名称。

九、市场主体对填报的每个业绩信息,应当一并提交加盖电子公章的《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自动获取、自行补充或填报更新后,在第3日(T+2)0时生效并正式入库,并自动推送至主体信息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涉密项目、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填报。

十一、市场主体通过省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调用交易业绩库中项目投标所需的业绩、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实现“一次录入、重复使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调用的交易业绩库相关信息,进行符合性评审和资信业绩评审;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资料以从交易业绩库调用生成的“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唯一评审依据。

十二、除系统自动获取的业绩信息外,其他业绩信息市场主体可自行修改补充。未被投标调用过的业绩,修改内容自提交之后第3日(T+2)0时生效并正式入库;已被投标调用过的业绩,若发生修改归入勘误业绩并公示,公示满20日(自修改提交次日起算,不含当日)后可作为生效业绩用于投标。

十三、市场主体发现本单位业绩已由其他市场主体填报的或存在同一业绩项目基本信息有误的,可在系统内发起修正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通知原填报市场主体,双方自行协商核实决定是否修改。修改前,原业绩使用不受影响。

十四、市场主体需结合投标业务需要,提前做好业绩信息入库工作,并对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根据相关时限要求,及时维护、更新业绩库信息和数源平台信息,定期对库内信息进行自查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因信息未及时更新或信息不全或信息不实造成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不准确、不完整、调用不及时等所有不利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十五、投标项目利害关系人可在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对使用虚假业绩进行投标的情形依法向项目招标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异议或投诉,相关行为被查实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虚假业绩将在业绩库网站进行公开并禁止使用,相关行为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三年内使用虚假业绩参加两次以上投标的市场主体将可能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在浙江省内投标的资格。

十六、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附件


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业绩:          相关信息,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在交易业绩库中填报的所有业绩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我单位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等)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不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情形。

三、我单位知晓业绩库业绩在浙江省统一交易平台应用的规定和要求,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做到及时主动维护、更新业绩库信息,并定期对库内信息进行自查核对,确保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如我单位填报的业绩信息存在虚假、变造、伪造、篡改或不实情形,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在相关平台予以公开标注、信用联合惩戒以及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五、本承诺书自我单位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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