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为鉴!水利部集中通报18起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专家“靠标吃标”、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针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这些顽瘴痼疾,水利部近日集中通报了两批共18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释放了“零容忍”的强烈信号。这些案例涉及多地,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段隐蔽,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请广大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类型一: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
案例1.2024年6月,贵州赫章县某水库项目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专家周某某在项目评标中存在异常高分情况。经查,在该水库项目评标前,周某某接到马某某电话,称若其被抽选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请其帮忙“照顾”山西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其评高分,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为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周某某不仅对该公司打分畸高,还在评标过程中采取暗示或明示方式,让其他评标专家给该公司打高分,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事后,周某某收取马某某现金。目前,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类型二:投标人围标串标
案例2.湖北恩施某水厂工程项目(管道部分)暂估价材料采购项目,投标人恩施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中标人恩施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招标人湖北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父子关系,存在人为操控的显著特征,涉嫌围标串标,相关问题线索已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已采取刑事措施,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案例3.2025年9月,宁夏西吉县某抗旱减灾调蓄工程(阀门阀件材料采购)开标,河北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6万元。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2024年10月完工。经查,在上述设备采购标段招标过程中,河北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某阀门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河北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某阀门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6020元/家),对两家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421元/人)。
类型三:中标人违法分包
案例4.湖南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在湖南某工程项目中,违反项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不得将堤身、堤基防渗、抛石护脚、穿堤建筑物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要求,将部分主体工程(包括TRD水泥土防渗墙、水泥土防渗墙、塑性混凝土防渗墙、抛石护脚等项目)的劳务及设备租赁工作、抛石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第三方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湖南省水利厅于2026年1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福建泉州市水利局结合审计、监督检查等情况,发现泉州某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工程土建标C2标段承包人暨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业主同意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57441.63元;对该案直接责任人陈某某处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7872.1元。
类型四: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例6.2025年5月,在四川省康定市塔拉沟呷巴乡某防洪治理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技术软件伪造测绘岗位高级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经康定市水利局调查核实,线索中的相关问题均属实。2025年7月,康定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189043元;曾某作为公司管理投标工作的负责人,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18904.3元。
案例7.2024年底,西藏日喀则市水利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川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水利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造假骗取中标行为。经查实,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伪造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日喀则市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1.119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西藏地区参与水利工程项目投标2年。
类型五: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案例8.2025年,阿里地区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阿里地区水利局熊某某、拉某等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查,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多个水利项目招投标中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噶尔县某灌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收受贿赂。目前,二人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类型六: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9: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10: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类型七: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11: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12: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类型八: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13: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14: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类型九: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15: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16: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类型十: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17: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8: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