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和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对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因素重点考虑
结合省级审批、核准项目情况,为把确有必要的项目切实包含进来,《暂行办法》对评估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重点考虑了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涉及面广、对人民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稳定风险点比较集中的因素,提出了四类报省里审批、核准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是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三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四是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二、项目方案等根据评估报告进行优化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省政府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项目单位可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并且有可靠防范措施的,省发改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或核报文件中明确具体意见,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同时,为了避免重复评估和评估结果相互矛盾,《暂行办法》提出,项目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过程中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作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可以直接引用。
三、评估主体的界定分两种情况
《暂行办法》根据项目实施主体不同,分两种情况对评估主体进行了界定: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同时,《暂行办法》对评估主体的构成和工程咨询机构资质也作了明确要求。
四、社会稳定风险材料成为项目申报要件
对于项目申报,《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发改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报送单位申报文件中,应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于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附单独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相关材料需要和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要件一并上报。(山东省发改委)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投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