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草案获通过 利好企业
8月31日,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不过,针对草案增加“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表述,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这是减轻了违法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 郑功成委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现在草案改成“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是将禁业减轻为暂停业,法律责任明显减轻了。
这个也得到另外两位委员的赞成。
尽管惹来争议,但草案删去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还是利好企业,也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12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6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就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而今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确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日渐庞大,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为16000亿元,同比增长17.2%。而在10年前,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仅1600亿元。
信息来源: 第一财经网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不过,针对草案增加“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表述,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这是减轻了违法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 郑功成委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现在草案改成“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是将禁业减轻为暂停业,法律责任明显减轻了。
这个也得到另外两位委员的赞成。
尽管惹来争议,但草案删去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还是利好企业,也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12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6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就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而今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确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日渐庞大,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为16000亿元,同比增长17.2%。而在10年前,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仅1600亿元。
信息来源: 第一财经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