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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将试点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 浏览量:8
  • 发布时间: 2014-09-05

日前,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政府购买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我省将从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方案还对公益性演出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等作出明确。

国有或民营院团均可承接公益性演出

方案提出,试点的目标是创新财政文化投入机制,从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农民看好戏。

对公益性演出购买主体,方案明确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全省范围内的国有文艺院团或民营院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接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取得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进行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套(台)备选的演出节目;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内容健康,有利于安定团结。

省文化厅向省直院团购买千场公益性演出

根据方案,省级公益性演出购买内容:由省文化厅向省直院团购买公益性演出1000场,免费为农村观众演出。设区市、县(市、区)公益性演出购买内容为:每年为每个乡镇购买不少于4场演出,其中:设区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2场。为每个农林垦殖场、开发区购买不少于3场演出,其中设区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1场。

方案对购买机制作了明确,提出省级公益性演出采用委托或承包的方式实施,由省文化厅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购买公益性演出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演出院团。

购买演出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根据方案中明确的资金管理方案,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按照《江西省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购买演出标准为省级文艺院团平均10000元/每场,设区市级文艺院团4000元/场,县(市、区)文艺院团3000元/场。

其中明确,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公益性演出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公益性演出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同时,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确保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方案提出,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预算和选择演出单位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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