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修订颁发《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台州市正式出台了《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协调、服务机构名称等作出统一规范,对公管办、交易中心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在交易过程中所应该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公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有五大类: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他公共资源拓展项目。《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方式进行了规定。
《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机构职能另有规定的,应报市公管办备案。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