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遏制串标围标行为(湖州篇)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州市招标投标协会实务研讨发言集锦
2014年5月下旬,新华网、浙江在线、搜狐新闻等媒体先后发布了“温州省级水利工程招投标遭举报”的信息报道,文章从“围标是如何进行的”、“操盘人统筹”、“围标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业主的困惑及无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态度及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实报道,揭示了招投标领域存在围标串标的黑幕。事发经过,令人深思。5月30日,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湖州市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姜捷召开各分中心、处室负责人,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会议,要求大家从这一案例出发,联系本市实际,查漏补缺强防范;7月23日,又进行了专题实务研讨。现将有关人员的发言摘编如下:
“中心”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协会副秘书长、原业务二处处长 陆建琴: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法律法规明文所禁止的,它扰乱了招投标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破坏了招投标交易的正常秩序,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损害了业主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由于利益的驱使而屡禁不止。近年来,串标围标的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报道文章描述了在开标前有专人在“运作”围标,这种买标卖标陪标现象在围标串标中比较常见,是实施围标串标的常用做法。
本人以为,如果采取精细编制控制价这一措施来限制投标人围标串标、抬高报价,那么,即使围标串标,给国家及业主的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限价即是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最高限价是业主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编制的,应该说最高限价是正常合理的价格,在最高限价以下的投标报价也都是合理的报价,也是业主可以接受的报价。但往往社会上和部分业主觉得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下降得越多的报价越好,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还价还得越多,感觉自己赚了一样的心理,其实,业主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已考虑投标人的合理利润空间,最高限价本身就是考虑利润率在10%-20%之间。反之,投标报价降得越多,表象上看是让利越多,对业主越有利,但结果不一定是好事情。投标单位不可能不赚取利润,低价中标后可能导致高价结算,可能导致工程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招投标围标串标有明确的界定,且对围标串标的处罚也有具体的规定。但目前查处围标串标的难度依然很大,一是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加大了查处的难度;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手段有限,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查处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通过投标文件、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三是目前招标方式(如资格预审)导致投标单位容易围标串标。
为根本扭转招投标的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现象,本人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治理:
一是改变招标方式,推广资格后审制度。实施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等,让想围标的操盘人不能获得参加投标单位的具体信息,那么围标串标也就无法实施。
二是多部门联合查处,形成合力。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围标串标行为外,纪检监察部门也应介入调查,形成威慑力。
三是制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制定一个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格,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严格限制在合理招标控制价以内,确保业主及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四是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通过项目负责人到场开标等手段加大围标串标成本,让想围标的操盘人知难而退。
“中心”交易管理处处长、招标师、协会副秘书长 武耕晓: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将围标串标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然而,围标、串标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近日报道的“温州省级水利工程招投标遭举报,称国家损失千万”一事,如报道事情属实的话,那就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的串围标案例。围标串标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发生,已成世界性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围标串标行为认证难的问题。《实施条例》分别在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认定17种行为属串通投标。如何防治围标串标,本人以为:
一要推行合格制资格后审。利用不合理资格审查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围标串标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严格审查资格条件设置,严禁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是遏止围标串标的有效手段之一。评委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合格制资格后审,严禁限制投标人数量,确保潜在投标人的充分竞争。
二要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利用招标文件的不规范,尤其是在评标办法中添加不合理条款,是围标串标较为常见的伎俩。因此,完善并推广招标文件范本、严格审查带有倾向性条款,减少招标文件漏洞,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是遏止围标串标的必要措施。
三要建立互联互通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各地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企业业绩、在建项目、不良记录等信息无法在线查询等漏洞,让围标串标者有可乘之机,也使虚假业绩、一证多压等现象无从打击。为此,建立企业、人员、项目、诚信信息库并在全国互联互通至关重要,它可以使投标人的虚假信息无处藏身,并成为制约围标串标者的杀手锏。
四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评标。围标串标者为了降低围标串标成本,投标文件往往由一人或一台电脑制作,经常出现错误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情况,围标串标者一旦达成攻守同盟,取证便十分困难。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评标,不但截断了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之间的联系,而且通过数据雷同分析技术、地址码识别技术在电子招投标过程的应用,围标串标的取证工作将不再困难,围标串标将受到有效的打击。
五要建立全程监控和查处机制。在日常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对围标串标有识别能力,却没有查处权限;有查处权限,却没有违法线索的情形。建立由交易中心、监督机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全程联合监控和有违必查、有查必果机制,不但让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而且对围标串标行为必将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主任、高工、招标师、协会理事 杨丹琰:
本人认为,规范代理机构的行为,是遏制串标围标不良行为的重点之一。据统计,目前在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机构已有30多家,他们提供招标代理的相关服务,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宣传普及法律、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中介市场的蓬勃发展,代理机构也暴露出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代理行为尚不规范。当前的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程度日趋激烈,招标人违规压低招标代理服务,直接导致个别代理机构为承揽任务,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收费普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更有些企业为争抢代理项目甚至出现“零收费”“零报价”现象。代理机构靠拉关系、走后门、低价竞争等不良手段招揽代理业务,同时存在着出让、出借资质,挂靠承揽业务等现象。二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并非专业出身,而是从其他行业转向而来,因此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招标代理也是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媒介,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应掌握专业知识技能、懂法、守法,更应具备综合协调能力,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而至2013年止,湖州市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54名,这与当前招标代理市场业务飞速发展的现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三是专业化人才缺乏。现在,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服务只在于“跑腿”,不懂建设工程的基本知识,甚至招标程序都不熟悉,在具体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实务能力较差,常出现常识性错误,编制的招标文件常存在明显的瑕疵和漏洞,招标投标过程中常出现不顺利情况,或发生歧义,或产生投诉,甚者导致招标失败,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四是存在弄虚作假。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如此疏于内部管理,甚至违法违规经营,必然造成招标质量低劣,致使投诉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给国家或招标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会给招标代理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现象,本人认为:
一是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保持招标代理市场相对稳定的规模,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使真正有水平、有技术的队伍加入,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出让、出借资质,挂靠招标代理资格等行为,定期审查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从业人员资质和实际执业情况,建立招标代理企业诚信体系,记录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不仅要对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化操作,更要充分认识到招标对项目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等环节的影响,将全局意识贯穿到招投标的全过程。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从业人员定期继续教育和上岗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以诚实信用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来赢得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社会的信赖和支持,从而进一步遏制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
“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副主任 黄屹红:
本案中,赵某、杨某(操盘人)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与另外19个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相互间串通,对该工程进行了“围标”,并将4个标段的实际施工权转卖,而实际施工者需支付数百万到上千万元“买单”,最终不管是谁中标都能确保自己顺利承接工程,这种行为就是典型意义上的“围标”。案例又述:围标操控人之一的杨某更是直言,参与苍南横阳支江堤防加固工程的竞标公司名单只有他能搞定。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包括交易中心参与这个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及代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都存在入围竞标企业名单泄露的嫌疑。为此,对遏制围标串标不良行为的提出如下治理建议:
一是加强标前控制,突出挂靠预防。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及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实行资料网上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推行电子智能评标,压缩评委“自由裁量权”。加强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对招投标交易情况进行数据应用分析,找出“中标专业户”与“陪标专业户”的背后交易隐情。实行交易员投标制度,交易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任何非投标企业的人员均不能参与投标活动,办理投标手续。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押证制度,工程不完工,不退回证件。
二是增强标中审查,注重操作细则。严把标书审查关,规范标书编制,强化标书审查,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治围标串标行为。严把资格审查关,对一定规模的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认证。把好造价审查关,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当采用造价校标、专家审核等方式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防止造价虚高。把好评标办法关,建设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程度、专业特殊要求等情况科学选用评标办法,合理设置评审要素。
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加强部门协同。加强标后联合巡查,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监督,避免单部门处罚时人情因素的干扰。推行项目约谈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约谈,要求其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等。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四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与人员素质。建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建设单位需在名录中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畅通中介进出渠道,完善清退淘汰制度。强化质量考评,优化考核评定办法,对年终综合考评名列前茅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表彰,排名末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五是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使招投标相关各方无法获得投标人信息,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
六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的信誉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围标、串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进行相应的不良行为公示,并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协会理事 潘传高: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打击了投标人依法投标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温州水利工程就是其中一例。
造成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中挂靠和串标行为盛行的原因多多。一是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滋生了围标串标市场。二是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使围标串标有了可乘之机。我国的建设领域在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处罚没力度的问题。如招投标监管一体化和多头管理并存,造成监督难落实;信息不公开、不共享,造成对建筑企业诚信度难以把握。一个投机取巧的企业即便在本地受罚后,也只是在一个地区挂上“黑名单”,换一个地区又照样畅通无阻,这便使一些企业敢于为所欲为。如何才能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本人以为:
(一)加强学习。加强对从事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之了解招投标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清楚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同时,对招投标文件中的专业知识也要深入理解,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限制性条款,或投标文件中不同标书中所出现的错误惊人一致,或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或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等情况,就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避免由于监督人员的无知和疏漏而出现为围标、串标提供机会的情况。
(二)加强监督。在重点工程建设开工前组建项目纪检监察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实施事前预防。在项目前期就开始实行预防教育制、招投标监督制、廉政立项制、分权制衡制等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将工程纳入廉政监督范围,并建立工程建设廉政档案,确定廉政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规定招投标、财务、工程必须由不同领导分管,不得兼管,单位“一把手”更不能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实施事中监督。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行廉政公示制、监督巡查制、工程变更申报制、独立核算制等四项制度,工程建设要设立廉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不定期地对工程建设进行面上的“扫描”和点上的“透视”,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事后监督。在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实行专项审计制、述职述廉制等制度,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重点工程决算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三)加强规范。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评标活动监管的程序、方法和措施,确保招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努力实现公平、公正选择承包商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差额担保、保修金担保的操作程序和办理流程的监督。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方式缴纳。对投标各方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委的监督管理,杜绝行贿受贿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增加整个过程的透明度。
中心”产权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协会理事 陆水章:
近几年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屡见不鲜,媒体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屡有报道。温州省级水利工程招投标遭围标的报道,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报道中围标操控人赵某和杨某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通过围标、串标,操控整个招标过程,内定单位中标,提高中标价格,项目在开标前就被瓜分一空,并通过卖标等方式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围标串标给工程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工程质量上得不到保证。围标串标行为套高了中标价格,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报道中赵某等人把实际施工权转卖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其他人,更使得工程质量也无从保障,使得工程建设后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二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妨碍了有序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市场基础的诚信遭到严重破坏,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失去作用。三是滋生腐败温床。在招投标过程中,个别不法分子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金钱和物质为诱饵,诱使某些企业参与围标串标,诱使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违法乱纪。围标串标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形式,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整个案例中,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围标串标,操控整个投标过程,是他们“能够搞定参与工程竞标的公司名单”。为此,本人以为,防范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除了要从法律体系建设、加大监督力度以及诚信体系建设之外,应着重在保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上加大力度:
一是抓好投标情况的保密工作。投标情况主要包括:投标人报名情况和购买标书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情况泄露可能会造成串标情况的发生,招标价格的上升,使招标委托人蒙受损失。对投标情况必须落实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强化保证金缴纳名单的保密工作。当前,应尽可能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网络来报名、购买标书、缴纳保证金及投标,全程由网络系统自动完成,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二是抓好评标委员会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的产生应该采用语音通知系统,由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短信发送确认,名单密封打印,被选专家信息从公开转为不可见,必要时可以从省级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宜迟不宜早,并且规定专家达到开标现场的时间,不得过早出现在评标现场,更不得去开标场所闲逛,确保在开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的保密。
三是抓好评标现场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评标现场管理制度,加强评标区域的门禁管理,尽可能采用指纹识别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确保评标场地的完全隔绝;同时要做到现场通讯联系的完全隔离,切断专家与外界的联系渠道。
四是抓好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严守开标评标现场纪律,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实行开评标现场巡查制度,建立对专家和代理机构的评标现场纪律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加大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力度。
五是抓好保密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保密知识学习和考查,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使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招标,严格保密纪律,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协会理事 潘磊: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在整个围标过程中,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陪标人严格遵守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上述温州水利工程案例是典型的围标行为,本人认为,要遏制这一不良行为,务必强化以下防范措施:
一. 改进保密措施。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答疑,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予以答复,尽量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
二. 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预算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先定合同价,然后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弈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弈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三. 加大处罚力度。《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了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2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万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对此我们需要做深入研究。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副主任 史兢:
本人在湖州市政府采购分中心工作9年有余,历经大小上百场次的现场开评标活动。联系温州的案例和自己的工作实践,也发现过一些可疑的围标、串标现象,如不同投标人的联系电话同号;投标书为几种疑似雷同的模式;报价形成几个集团;第一中标人弃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而抬高中标价等等。以上行为使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失去了公正性和竞争性,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及为产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对此,本人认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一. 严格制定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单位制定的采购预算必须真实可靠,如预算价远大于实际市场价格,则刺激一些不良的供应商以围标、串标的形式谋取巨额利润。如预算价为针对某一个或少数供应商制定,那么项目从一开始就很容易被控制。其结果往往因为预算过低,经过二次公开招标报名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甚至只有一家,废标之后改变采购方式,转为单一来源。这样既没有达到公开招标充分竞争的目的,又人为的助长了围标串标之风。所以每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制定是整个项目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起点。
二. 合理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及评分办法。本人认为,采购人能自行提供完整详细采购需求的少之又少,往往是交由平时与之熟悉的供应商完成。那么,不可避免的一个情况出现了,该供应商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需求中更多的设置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是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为后面的评高分做铺垫。而采购人也会因为自身不懂技术、实际采购需求等林林种种的原因,要求放置这样那样的投标资格条件或为之加分。《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也就是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但同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项目负责人在标书制作的过程中严格把关,防止采购人以特殊要求为名,设置不合理条件;制定不正常的评分办法。
三. 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评分办法评分,独立自主打分,对有争议的疑点,必须书面记录并留档保存。项目负责人在汇总分数时,如发现评委异常打分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向采购监管部门汇报,避免“人情分”、“关系分”的出现。
四. 加强对项目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因现阶段湖州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还未能实现网上招投标活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保密制度。项目经办人员对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人员配备充足的情况下,可试行项目分阶段管理制度,分制作标书、报名、制作开标资料、开标四个阶段,哪个阶段出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五. 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强化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重点是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抓好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副主任 汪旭: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温州水利工程就是其中一例。在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建立价格同盟的,有实行轮流坐庄的、通过挂靠实现垄断的,也有采取陪标补偿制度的。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在于:经济利益驱使,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对围标串标的遏制力不够,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等等。
串标围标的危害极大,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他投资人经济利益。为此,建议如下:
一. 抓法制宣传。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找到合理的具体的依据。例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违法行为的界定,具体的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更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抓联防监督。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采购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
三. 抓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四. 抓招标管理。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探索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增加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 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 抓人员素质。政府采购是一个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从业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有政府采购的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六. 抓诚信建设。构建招标采购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信息来源:湖州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