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报送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 交通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跟踪,协调推动示范项目,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我委。为进一步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你们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每月10日定期协助提供截止上一个月底有关交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具体请见附表,表格电子版请到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基础产业司子站下载)。
感谢支持!
联系人:朱晓鹏
电 话:010-68501437、68502811(传真)
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