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发改委出新政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近日,舟山市发改委印发了《舟山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和《舟山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于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一是改革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模式管理。将项目由原来的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并制定了《舟山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项目实行核准制,之外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层级,属于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市本级、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申报备案。
三是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备案机构主要从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方面进行审查。属于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填报《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是强化对外商投资项目联合监管和责任追究,明确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部门横向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舟山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舟山市发改委备案。
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刘晶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