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衡“管”与“放” 开化调整乡镇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开化县纪委(监管办) 程向红
日前,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小型工
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乡镇小型工程的发包方式、管理模式作了较大调整,标志着开化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步入新一轮提速提效的快车道。
相比原先设置的交易管理办法,《意见》的“放开”能有效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简政放权、简化程序、放宽资格”三个方面:在乡镇交易额度上,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发包方式上,更多采用抽签摇号、“三议三公示”等简便操作确定承包方;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50万元以下的技术简单的施工项目,可发包给自然人,也可由村集体“包清工”、组织“大家建”。通过“放开”,乡镇小型工程交易中发生的“公司承接、农民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老大难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当前基层群众反响较强烈的标后履约监管缺失的问题,《意见》在“放开”的同时,在规范履约监管方面突出“三个加强”:一是加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履约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履约的监督管理职能,三是加强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共管机制。
结合国家东部公园建设的实际,《意见》专门设计了针对小城市培育试点的华埠镇的“放权”,即200万元以下的施工、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可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管理办法由镇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