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公管〔2020〕15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公管办(招管办、审管办),省招标投标协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净化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营造更优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决定 2020 年继续推进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关于2020年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执行。
联系处室: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
联系电话:0571—87632673、87053610、87052908(传真)
电子邮箱:yinsh.fgw@zj.gov.cn
附件:关于2020年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审计厅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2020年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2020年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共同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指示精神,紧扣三年为期目标,以“三个地”的政治担当和排头兵的姿态,准确把握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借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联防联控工作经验,持续打击违法犯罪,多部门联合攻坚,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突出制度和机制建设,健全招投标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工作,为确保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持续打击违法犯罪
1.畅通线索来源。继续把线索排查作为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动群众、深挖彻查”原则,继续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征集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继续围绕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要求招标人降低或抬高招标资质,强迫招标人拆分标段,强迫场外交易,强迫投标人参与串通投标,强迫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向评标专家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投诉、扰乱招投标秩序、寻衅滋事,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保护伞等情形进行重点排查。(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2.分类处理查办。鼓励实名举报,妥善做好保密工作。充分重视每一件具有实质性指向的线索,加大排查力度,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坚决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恶意破坏招投标秩序行为,对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不予查办,对歪曲事实、捏造诬陷的信访举报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黑名单,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3.查清大案要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继续立案查办一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案件。着力查清查透大案要案,尤其是对2019年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黑恶招投标案件要进一步查实查清,认真依法做好起诉审判等后续工作,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安、检察、法院部门)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4.推进部门合作。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间协作,实现交易和履约“两场联动”,不断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监管数字化转型,围绕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从合同履约、资金流向、市场主体资质变动和业绩及从业人员资格、社保关系等方面实现数字化全要素管理,通过各部门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强化业绩弄虚作假、资质借用、人员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多部门大监管格局。(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优化行刑联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联动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协查协办和执法力量联动,明确工作标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强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协商对接,充分发挥政法部门“三书一函”提醒警示作用,及时发现、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安、检察、法院部门)
6.严肃纪律规定。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贯彻落实专项治理不扎实、走过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在招投标监管方面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权力寻租、干涉招投标活动、干预办案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安、检察、法院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7.促进行业自律。强化招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招投标协会日常管理,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省、市招投标协会)
(三)优化管理机制建设
8.强化预防措施。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推行“一不两没有”和“一知晓两没有”承诺,即投标人承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没有弄虚作假和没有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承诺本人知晓并决策投标、没有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没有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违反承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市场禁入等责任。(省发展改革委)
9.探索评标创新。进一步理顺招投标市场主体权责关系,扩大“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区域和范围,积极支持和鼓励招标人在工程招投标中运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定标。探索研究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和“居家”评标。积极研究明标和暗标相结合的评标形式,减少评标的人为因素干扰。规范专家库运维体系,改造升级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强化专家管理,遏制评标专家绝对权力引发的招投标问题。(省发展改革委)
10.深化阳光招标。深化平台整合,推进数据共享,推进在线监测监管,强化事中监管,逐步做到全程留痕、规范透明。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全面实施“不见面开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1.探索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治理围串标等招投标顽疾。加快全省统一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规范交易行为,统一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加强与投资监管平台3.0、省重大项目库、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等对接,研究推进市场主体业绩和人员信息共享。积极开发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建立每标标后分析评估机制,研究构建市场主体行为关系模型,对投标单位中长期投标行为、中标情况,以及评标专家的长期评标行为与中标单位进行关联性分析。(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12.加快立法修规。加快《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修订进程,力争完成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通过法规制度固化市场主体管理、数字化转型、招标规范创新等做法。(省发展改革委)
13.强化制度统一。推进工程招投标全省“一套制度”,加快招投标标准示范文本体系制定,推动全省招投标交易规则的统一。强化对全省招投标领域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继续全面清理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清理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破除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优化全省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强化目录刚性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14.推进信用应用。探索“行业信用评价+招投标领域信用应用”模式,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交易、履约和监管中的综合应用。进一步优化招投标信用评价模型,完善优化专家信用模块和投标人信用模块功能,深化评标专家入库和在库管理信用应用。推进工程招投标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积极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发挥招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做好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强化配合协作。对串通投标、借用资质等疑难重大案件可提请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案。构建省、市、县三级工作联络机制,及时互通政策和信息,强化合作联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宣传警示。注重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源头治理,做好预防违法犯罪。继续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做好典型案例的曝光,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自我净化,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考核激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各级各部门落实具体单位和人员,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做好业务协同,形成最强合力。实行专项治理工作月统计(见附表1、2),半年总结和信息随时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做法、进展和成效(建立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做法、制定相关制度、重大典型案例等情况)及时报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全省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指标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激励。(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
附表(略):1.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2.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刑事处理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