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招投标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满足完善全省招投标政策体系,深化招投标规范创新以及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个部分,42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一)明确全省推行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息发布媒介、统一文件目录管理,增加了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规定,着力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二)对招标资格条件设置进行约束,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第十六条)。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市场
(一)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删除了原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对原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选用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明确除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外,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在举报处理期间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四条);
(三)提倡招标人运用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投标人违法行为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冲击,提高招投标效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改进招投标监管,加大惩处力度
(一)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允许地市探索推进招投标领域综合执法、综合监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监管机制,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二)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第二十七条);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八条),细化如下:
1.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2.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或者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四)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监管(第三十四条);
(五)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共享联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一体化发展
(一)明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交易枢纽作用;
(二)着力弥补电子招投标堵点、忙点,强调全流程电子化;
(三)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投标市场资源互认共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
(一)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第三条);
(二)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在部分领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第十三条);
(三)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要求(第十四条);
(四)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第十七条);
(五)大力推进保证金电子化,完善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