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强化预算编审、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强化服务“负面清单”管理。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通知》还提出,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口径,深化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对照相关规定严格适用情形,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
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属于《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特别是其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对信息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应统筹规划,推动项目资源集成共享、部门共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即购买主体应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优化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在原有地区和部门试点及整体协同推进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