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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
  • 浏览量:10
  • 发布时间: 2022-01-24

近日,水利部下发《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据悉,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水利部于2001年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水利部14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水利部决定对其内容作出调整并试点实施。

《通知》明确,暂时调整实施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暂时调整实施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试点城市范围扩大事宜执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责编:毕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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